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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陳情書--轉發(太陽花學運)……」等
陳情書--轉發(太陽花學運) 受文者︰馬總統英九、立法院 王院長金平、立法院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旨︰中等學校黑官特權始作俑者銓敘部前政務次長李○○,籍由國是會議趁火打劫,雖然終結大陸地區所選出立法委員(萬年國會)之特權,卻另設陳○美等上百(黑官)組長特權。究其惡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1條修正案,多次經由馬總統交付立法院列入議案,惟經程序委員會轉送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屢次被吃案,據悉以人民身分提案修法,擬成議案比登天還難,懇求馬總統指定相關人員(代為提案),以確保基本人權。 說明︰立法院103.3.7台立程字第10328000093號函覆︰林淑華君為建請修正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』第21條文以除弊,經提報103.2.25本會第8屆第5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︰送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(審查)。上會期由程序委員會轉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(審查)的同案件,也慘遭吃案了。(一)經查立法院議案進度後,發現吾向立法院建請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1條,又被(幕後)主導者李次長運作吃案了。 (二)立法院放任李次長運矩惡法,為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』第21條之弊案,屢用借屍還魂之詭計、李次長擅長主導前後條文矛盾、玩弄兩手策略。換言之,李次長不斷以新謊圓舊謊,一再封殺吾所提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1修正案。 1. 102.1.8立法院修正考試法第19條、103.1.3修正考試法第17條公務人員各種考試之應考資格,必要時得視考試等級、類科需要,增列具有與類科相關之《工作經驗或訓練》為應考條件︰ 2. 103.1.3修正考試法第23條︰公務人員之晉升官等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應經升官等考試及格。 (1)103.1.3修正考試法第2條︰之考試,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,其考試成績之計算,不得因身分而有(特別規定)。 (2)同理應考資格豈能因(身分)而有(特別規定)? (3)103.1.3修正考試法第23條➩質疑擬為學校(薦任黑官)舉辦銓定(任用資格)考試之詐術。 3.李次長為協助學校黑官跨越薦任門檻,而玩弄兩手策略另外(證據)。(1)考試法施行細則第2條︰以考試定其資格之人員,指下列各款人員︰一、(略)二、(略)三、(略)五、(略)六、(略)七、(略)四、各級公立學校職員。 (2)任用法第33條︰教育人員、醫事、交通事業、公營事業......之任用,均另以法律定之。 A.可見考試法施行細則第2條、任用法第33條顯然(互相矛盾)。 B.查任用法第33條僅適用學校罵官組長、教師是聘用、新制職員則依任用法第9條之規定(依法考試合格/依法銓敘合格/依法升等合格)。 (3)98.4.22修正公布公務人員陞遷法玩弄(兩手策略)︰
該法第5條第1項第1款係為漂白黑官➪借屍還魂之詭計,查與第14條(彼此矛盾)。 A.陞遷法第14條︰公務人員陞任高一官等之職務,應依法經陞官訓練。 B.陳○美等上百(黑官)組長因初仕公職時,未經憲法第85條公開競爭考試之嚴格篩選,故未具陞官等訓練的(資格條件)。 C.公務人員陞遷法第5條第1項第1款︰各機關職務出缺時,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,應辦理甄審。如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,除下列人員外,應公開甄選︰因配合政府政策或修正組織編制須安置、移撥之人員,得免公開甄選,質疑擬為學校(薦任黑官)舉辦銓定(任用資格)考試之詐術。(A)因配合政府政策或修正組織編制須安置、移撥之人員,得免公開甄選。 a.已牴觸憲法第85條公開競爭考試之規定。 b.已違反考試法第2條並考試成績之計算,不得因身分而有(特別規定)之法理。 (B)74年12月舉辦行政院農委會現職派用人員銓定(任用資格)考試弓格率95.65%。......#附件(一)(C)公職初考8200中老年考生報考錄取率不到百分之一...#附件(二) (D)公務人員初考登場錄取率千分之六......#附件(三) (三)一國兩制顯然牴觸憲法第85條公務人員之選拔,應經公開競爭考試及格者、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、憲法第18條(應考試)服公職之規定。 二、《差別待遇》具體人證,同樣未經國家考試及格者=委五(任官資格)。 ※○○農工已退休人事主任李文德等占缺薦八,職責繁重支薪委五。 ※○○家商陳○美上百(黑官)組長占缺委五-薦七,職責較輕支薪薦七。#唯一未依所具資格(任官/支薪)之官場惡霸。 ※(學校新制職員/文官體系數百人)縱使缺委五-薦七,在未取得薦仕資格前支薪委五。 三、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已在74.5.1公布施行,豈可任其回頭適用惡法獨享《差別待遇》,馬政府面對諸多特權束手無策,難怪太陽花學運之年輕世代,死守著國會戰場。 四、代議政治豈是失靈了。 吾被(黑官)陳○美侵犯升遷,窮盡救濟管道均遭李次長(封殺),追弊12年(損失)逾$200萬元,吾將於今年7月16日屆齡退休,就因投訴無門真是心急如焚,懇求馬總統伸出援手去診斷劣幣驅逐良幣之(病態)人事制度,及早還予中等學校吾等新制職員(升遷)。 五、立法院放任李次長一手遮天,試問(馬總統/王院長)代議政治失靈了,究竟立法委員(法律知識)不足?抑或為了選票而濫用慈悲心?放任李次長護短陳○美等(黑官)組長違法(升官/支薪)/衍生侵權行為之弊案。 ○○家商 技士 103.4.7
引用網址 cited_as: https://public.318.io/1829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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